(27)黑龙江高院: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同源,其与渊源相关的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
一、一审原告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诉讼请求
1.秋林里道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www.qiulinfood.com网址;停止使用与其公司注册年限及实际经营历史不相符合的虚假广告宣传用语及文字表述;停止使用与秋林食品公司相混淆的宣传用语;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用语的食品外包装及宣传网页的使用;停止使用“第一”“最早”等广告宣传用语宣传其产品);
2.秋林里道斯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媒体:腾讯、网易、搜狐、新闻头条、东北网、生活报、新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秋林里道斯公司负担。
二、涉案有关商标
标志 | 商标信息 |
注册号:617089 核定商品(第30类):汽水、可乐、果汁、无酒精饮料 注册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后变更为秋林糖果公司 申请日期:1991年11月29日 核准日期:1992年11月10日 | |
注册号:1266601 核定商品(第29类):香肠、风干肠、火腿等 注册人:秋林糖果公司,后转让至秋林里道斯公司 申请日期:1997年12月22日 核准日期:1999年4月21日 | |
注册号:4111791 核定商品(第29类):死家禽、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松、肉汤、火腿、香肠、风肠、蔬菜色拉 注册人:仲兆敏,后转让至秋林糖果公司,再转让至秋林里道斯公司 申请日期:2004年06月10日 核准日期:2006年8月7日 |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哈尔滨中院):驳回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黑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哈尔滨中院):
秋林里道斯公司的相关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理由:
1900年,俄国人伊·雅·秋林在哈尔滨创办“秋林洋行”,成立秋林洋行灌肠庄,采用“前店后厂”经营模式,自产自销俄罗斯风味的烟熏红肠等肉灌制品。中国政府于1953年将“秋林洋行”收购为国有,定名“秋林公司”。此后,“秋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最后变更为秋林集团。秋林糖果公司和秋林食品公司均系从“秋林公司”分立而来。秋林糖果公司于1997年增加肉灌制品经营范围,传承秋林红肠制作工艺,在先恢复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并在先使用注册的“秋林及图”“秋林·里道斯”商标进行销售。经过长期经营、宣传,秋林糖果公司已成为哈尔滨市知名的肉灌制品企业,使用“秋林及图”“秋林·里道斯”等注册商标的红肠等肉灌制品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成为哈尔滨的特色食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业及其商品和商标成为“中华老字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秋林糖果公司是最早恢复生产秋林红肠的秋林系企业。秋林糖果公司于2007年成立秋林里道斯公司,许可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秋林及图”“秋林·里道斯”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肠、“秋林·格瓦斯”饮料等商品。上述事实,多份生效判决业已确认。
2019年7月27日,经核准,秋林里道斯公司受让第1266601号“秋林QiuLin及图”、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
秋林糖果公司在先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并在先注册、使用“秋林及图”“秋林·里道斯”等商标进行销售,而秋林食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在后生产、销售红肠等肉灌制品;此后,秋林糖果公司在先生产、销售“秋林·格瓦斯”饮料,而秋林食品公司又是在后生产、销售相同饮料商品。秋林里道斯公司是秋林糖果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其系根据母公司秋林糖果公司的许可,使用“秋林·里道斯”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肠和“秋林·格瓦斯”饮料等商品。按照秋林食品公司所述,如果秋林里道斯公司的红肠等商品与秋林食品公司的相同商品引起了一般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话,那么也是秋林食品公司不断在后跟随秋林糖果公司生产、销售相同商品,不断跟随进入秋林糖果公司所开创的市场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秋林糖果公司源自秋林公司,其承继使用“秋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历史传承根据,在先注册并使用域名qiulinfood.com具有合法根据。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秋林糖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同理,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各大网络平台及报纸上宣传“始建于1900年,是一家有着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知名企业”“坐拥百年品牌,传承百年”,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秋林公司”建筑图片,具有历史根据,没有背离真实数据,是对秋林里道斯红肠历史的追溯,不是片面的、有歧义的。秋林里道斯企业及产品传承历史经过多次生效判决确认,不构成虚假宣传。
秋林里道斯公司宣传“我们是中国第yi根红肠的制造者”“比美国热狗有嚼劲,比英国香肠有滋味”“哈尔滨红肠之起源”。称为“红肠”,系将俄式木炭熏煮类肉灌制品,除此之外的国内其他种类肉灌制品均没有以“红肠”作为称谓的。该广告语的宣传并没有背离真实数据,不是片面的、有歧义的。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内容虚假,其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虚假宣传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秋林里道斯公司宣传“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买秋林里道斯”。综合考虑秋林里道斯公司门店数量、销量及营业额等情况,尤其是中秋、春节等重大节庆销售情况,该内容大致符合实际情况,且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内容虚假。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上述宣传系虚假宣传的诉请,不予支持。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和秋林里道斯公司作为秋林系企业,各方应当维护百年秋林品牌商誉,维护彼此企业形象,携手将秋林系企业做大做强。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不顾历史传承事实,无视秋林里道斯公司是秋林糖果公司设立的事实,将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糖果公司、“秋林公司”历史传承割裂开来,其关于秋林里道斯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成立。
二审法院(黑龙江高院):
1.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的网络域名没有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的www.qiulinfood.com网络域名系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于2003年注册,注册期间,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与哈尔滨秋林食品厂的经济性质均系国营,尚未进行企业改制,均隶属于秋林集团管理,秋林集团并未对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注册网络域名提出异议。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该网络域名系基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的授权使用,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在该网络域名注册近二十余年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该网络域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四)项“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对该域名的注册、秋林里道斯公司对该网络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其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秋林里道斯公司关于红肠技艺渊源的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官网、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我们是中国第yi根红肠的制造者”“哈尔滨红肠之起源”等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查,《黑龙江省志》第三十五卷“商业志”记载:“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随着中东铁路的新建工程的进展,大批外侨来到哈尔滨,俄商开办秋林商会,附设灌肠作坊,生产各种灌肠等欧式肉制品,成为哈尔滨生产欧式肉灌制品最早的加工厂,随着哈尔滨市开埠和外侨人口的不断增加,欧式肉灌制品业逐步发展。”《哈尔滨市志》(轻工业、食品工业)记载:“欧式产品,是随着中东铁路兴建传入我省,1900年俄国人在哈尔滨创建秋林公司时,附设了一个肉制品作坊,以后改为秋林洋行灌肠工厂,这是省内有记载的第一家欧式肉制品加工厂”。1997年10月,秋林公司糖果厂首先申请恢复肉灌制品的生产和销售,1998年7月7日,秋林公司糖果厂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2007年4月20日,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核准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2日,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公司注资成立秋林里道斯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肉制品加工。而自1984年注册成立秋林公司食品厂至2007年更名为秋林食品公司的二十多年间,秋林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肉制品加工、零售,也并未在实际经营中生产肉灌制品。依据上述历史延革可体现,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97年率先恢复此前秋林商会灌肠技艺的生产,至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后将红肠生产技艺传承至今,秋林里道斯公司生产红肠的技艺具有历史渊源。诉讼中,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比秋林里道斯生产红肠更早的起源,故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官网、网络销售平台等宣传“我们是中国第yi根红肠的制造者”“哈尔滨红肠之起源”,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秋林里道斯公司关于“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里道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企查查、天眼查、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审查,商务部下发208012编号证书,认定秋林里道斯公司享有的“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2007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秋林里道斯红肠”为该项目名录内容之一。虽然商务部下发的“中华老字号”系认定“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归属于秋林里道斯公司所有,秋林里道斯公司销售标识“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的食品,在其官网称“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称号,秋林里道斯技艺被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秋林里道斯被评为中华百年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宣传符合客观事实,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秋林里道斯公司其他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关于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的秋林里道斯公司其他虚假宣传,具体为:
(1)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嫁接秋林百年历史。经查,2007年起,秋林系企业提起多起知识产权诉讼,(2011)哈知初字第18号、(2012)黑知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查明:20世纪初,俄国人伊万·雅阔列维奇·秋林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创办商贸企业“秋林洋行”,即秋林公司,同时成立秋林洋行灌肠厂,采用前店后厂的经营模式,自产自销俄罗斯风味烟熏红肠等肉灌制品。1953年10月14日,中国政府部门与前苏联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将秋林公司收购为国有。1993年5月28日,秋林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为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13日,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名称变更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称。原秋林公司食品厂是秋林公司所属的非法人企业,经济性质为国营,生产经营范围为主营糖果、糕点,兼营饮料、色酒、果酱、面包。1984年12月20日,经哈尔滨市第一商业局批准,原秋林食品厂的两个车间分为两个厂,位于哈尔滨市原动力区哈阿公路的糖果汽水车间,定名为“秋林公司糖果厂”,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果酒车间,定名为“秋林公司食品厂”,原秋林公司食品厂于1985年1月5日更名为秋林公司糖果厂。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97年10月30日申请增加肉灌制品经营范围,1998年7月7日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2007年4月20日,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核准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即秋林糖果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糖果制品(糖果、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秋林公司食品厂于1984年12月3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经济性质为国营,生产经营范围为各种面包、糕点、兼营果露酒,零售面包、糕点、果酒,1998年7月9日,秋林公司食品厂更名为“哈尔滨秋林食品厂”,2007年4月26日更名为“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即秋林食品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糕点、面包加工、果酱制造、面包袋加工、果露酒制造,2011年3月31日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面包、糕点、果酒、果酱、饮料、食品用塑料容器,经营熟肉制品。2007年8月2日,秋林糖果公司和秋林糖果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投资人,登记成立秋林里道斯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99.5%和0.5%,秋林里道斯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为采购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许可经营范围为加工肉制品、饮料。上述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对秋林系企业历史渊源的查明事实,通过上述事实可体现,秋林里道斯公司作为秋林系企业,享有秋林洋行特定的百年历史传承,但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企业公众号、天眼查宣称“秋林里道斯公司始建于1900年”等与事实不符,秋林里道斯公司应规范性使用该公司成立时间及与秋林系企业历史渊源的宣传用语。
(2)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等宣称“每天超过3W人排队购买”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秋林里道斯公司称其提交的东北网、《哈尔滨日报》相关新闻对秋林里道斯公司销售红肠供不应求的情况已有报道。经查,东北网、《哈尔滨日报》相关新闻虽载有“哈尔滨千人抢购里道斯”“六吨红肠2小时抢光”等报道,但上述报道时间均系2003年至2012年期间,近年来,秋林里道斯公司在经营中不断增加销售门店,现并不存在林秋里道斯门店均排长队购买的现象,诉讼中,秋林里道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门店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购买商品。
(3)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对外宣称“500家店面联动,自有物流系统配送”,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秋林里道斯公司陈述因疫情原因门店数量减少,目前大约480余家。结合本院前述认定的事实,依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等处标注“秋林里道斯公司始建于1900年”“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买秋林里道斯”“500家店面联动”属实。但本案系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本案中,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销售平台、企业资料的宣传中,并未通过对秋林里道斯商品的产地、性能、用途、生产期限、生产者等宣传,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多份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认定系秋林糖果公司最初传承秋林红肠的制作工艺,经秋林糖果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长期的经营、宣传,秋林里道斯公司已经成为哈尔滨市知名的肉灌制品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肉灌制品等作为哈尔滨市的特色食品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在黑龙江省尤其是哈尔滨市区知名度,在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之初其营业范围即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当时秋林食品公司并不生产该类产品,双方生产经营范围并不存在交叉重叠,秋林里道斯公司并不具有攀附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故意。同时,秋林系企业对“秋林”商标及字号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企业名称中均含有“秋林”二字,秋林里道斯公司也未通过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利益,且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网络销售平台的对外经营中,突出强化“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并不存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可能,因此,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合议庭:马文静、付兴驰、赵钦
裁判日期:2022.7.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民终2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诉讼代表人:解立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侯勇,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鹏,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新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仲兆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作出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破1号《决定书》,指令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秋林集团的破产管理人。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鹏、韩薇,被上诉人秋林里道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冯武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初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秋林里道斯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秋林里道斯公司将秋林集团百年历史嫁接至其广告宣传语中,一审判决将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糖果公司)与秋林里道斯公司两者人格、身份混同,将两者视为同一企业,并将秋林里道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使用混为一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众所周知,新设企业与改制企业的成立年限不同,秋林里道斯公司系成立于2007年8月2日的新设企业,却在“企查查”“天眼查”宣传其“始建于1900年,是一家有着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知名企业”;在其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宣传“始建于1900年,是一家有着120年历史的老字号知名企业”;在淘宝网、京东网、拼多多等知名电商平台首页醒目位置宣传“我们是中国第一根红肠的缔造者,被评为中华百年老字号”,向网民的留言回复中均以“秋林·里道斯始建于1900年,专注红肠120年,是中国第一根红肠的缔造者,被评为中华百年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前缀;在其公众号简介中宣传“始建于1900年,是一家有着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知名企业”;在其产品宣传及包装中称“始于1900”。
(二)“百年企业”即应为成立时间超过一百年的企业,不应包括设立该企业的母公司的成立时间,秋林里道斯公司用“百年企业”文字进行宣传,会使消费者误以为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时间超过一百年。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84年成立,成立时并不生产红肠,而是生产汽水,“秋林里道斯”商标是2013年注册,均不具备承建百年历史的基础。
(三)一审判决认定秋林里道斯公司是秋林糖果公司成立的子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根据秋林糖果公司的许可使用“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文已述,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糖果公司均不具有百年历史,无论其股东的身份与历史如何,秋林里道斯公司作为新生企业,仅能以自己的主体资格进行企业活动和宣传,即便秋林糖果公司将商标许可给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也仅对商标使用权作出处分,不能将股东分立前的历史作出处分。秋林糖果公司从秋林集团分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集团并无任何关联。
(四)本案是不正当竞争之诉,并非商标侵权纠纷,本案应将秋林里道斯公司的商标使用与其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区别判断,商标使用与将秋林集团百年历史嫁接至其广告宣传中并无关联,一审法院将商标使用与虚假宣传混淆错误。
二、秋林里道斯公司将“秋林食品”的英文名称为作为网站域名使用,并广泛用于红肠、大列巴等食品的外包装及各种礼盒上,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秋林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秋林食品公司系从秋林集团分立出的企业,秋林食品公司对外经营过程中,均以“秋林食品”为字号对外宣传、经营。Qiulinfood中文翻译为“秋林食品”,秋林糖果公司于2003年起抢注该网络域名,能够使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认为其购买的产品与秋林食品公司有关,一审判决将秋林糖果公司与秋林里道斯公司混同,将两者论述为一个企业,认定秋林糖果公司源自秋林公司,继承使用“秋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历史传承根据,注册Qiulinfood网络域名具有合法根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秋林里道斯公司非但恶意注册该域名,还将这一域名许可秋林里道斯公司用于其商品外包装上广泛宣传,误导消费者将其产品认定为老秋林食品的产品,基于对老秋林食品的信任而购买,目的是为了傍名牌、蹭热度,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三、秋林里道斯公司在企业简介及网络平台中以“第一”“起源”“老字号”及类似的广告用语对红肠品牌进行虚假宣传并对其销量进行不实宣传,一审判决在并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以“大致符合”等模糊词语,将秋林里道斯公司的侵权行为合法化,应当纠正。
(一)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均有“我们是中国第一根红肠的缔造者”“哈尔滨红肠起源”“销量第一”“产品合格率高于同行水平”等字样。秋林里道斯公司仅成立于2007年,上述广告宣传属于将秋林糖果公司的历史嫁接,使消费者误认为系秋林里道斯公司的荣誉及承建历史。
(二)秋林里道斯公司宣传的“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购买”也客观情况并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秋林里道斯公司并未对此举证证明。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官网宣传“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秋林里道斯公司从未获得过此两项称号,也不符合老字号的评审条件。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名品牌,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秋林里道斯公司作为一个成立于14年的新设企业,不符合老字号的评审条件,也未获得过中华老字号的称号。一审审理期间,秋林里道斯公司提交商务部颁发的证照,并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该宣传属于虚假宣传。黑龙江省政府于2007年3月27日将《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该名录对应的主体是秋林糖果公司,并非秋林里道斯公司,一审法院仅以“具有历史根据,不构成虚假宣传”,将秋林里道斯公司的虚假宣传合法化,应予纠正。
秋林里道斯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糖果公司的历史传承关系正确。根据史志、工商档案等资料记载,以及多份生效判决认定:1900年成立的秋林灌肠庄是黑龙江省有记载的首家肉灌制品生产企业,1953年中国与前苏联两国交接秋林公司及食品工厂。1985年1月,哈尔滨市动力区工商局将秋林公司食品厂更名为“秋林公司糖果厂”,该厂于1997年首先恢复红肠等产品的生产,使用“秋林”商标,通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知名商品。1998年秋林公司糖果厂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2016年改制为秋林糖果公司,秋林糖果公司于2007年设立秋林里道斯公司,将企业字号、商标、红肠统一。从上述历史延革可体现,秋林灌肠庄、秋林公司食品厂、秋林公司糖果厂,到秋林食品公司、秋林糖果公司,再秋林里道斯公司一脉相承,即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公司的百年历史具有特定的承继性。秋林食品公司在后生产、销售红肠等肉灌制品,即便造成混淆,也是秋林食品公司对秋林里道斯公司的红肠等商品构成混淆。
二、秋林公司糖果厂、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先注册使用www.qiulinfood.com网络域名,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003年,秋林糖果厂在先注册www.qiulinfood.com域名时,秋林集团、秋林公司糖果厂、秋林公司食品厂均系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分工明确,秋林集团经销秋林公司糖果厂生产的红肠、糖果和秋林公司食品厂生产的面包,三方不存在竞争关系。qiulin指企业字号,food为英文“食品”之意,属于秋林糖果厂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秋林里道斯公司具有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域名使用18年,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从未提出异议。秋林食品公司于2006年注册的www.qiulinshipin.com网络域名,能够与秋林里道斯公司注册的www.qiulinfood.com网络域名区别开来。秋林里道斯公司在网络销售平台上突出使用“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并不存在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秋林食品公司自2007年起生产红肠和格瓦斯,生产规模、市场占有量均很少,秋林里道斯公司并不存在傍其名牌、蹭热度的情形。
三、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第一”“起源”及类似广告用语,是为了表明“秋林里道斯”品牌的客观历史,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前文已述,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灌肠庄具有特定历史传承关系,商务部认定“秋林里道斯”为中华老字号,省政府认定秋林红肠制作工艺为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推荐国家级遗产目录,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溯源类宣传用语具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国肉类协会推荐函》统计,里道斯红肠连续多年全国产销量第一,早在里道斯红肠在秋林集团商场经销时期,消费者即开始排队购买、供不应求,目前里道斯红肠仍排队销售,宣传符合事实。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官网、电商平台、商品的显著位置上,均标识“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用在区分商品的来源,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四、秋林集团与秋林食品公司长期对秋林里道斯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秋林食品公司的前身秋林公司食品厂,于1984年12月注册成立,至秋林里道斯公司2007年注册成立的23年内,经营范围并没有肉制品加工,仅生产面包、果酒,(2009)知行字第15号一案,最高法院确认秋林糖果厂于1997年恢复红肠产品的生产,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秋林食品公司、秋林集团提起本案诉讼,意在占有市场,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秋林里道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www.qiulinfood.com网址;停止使用与其公司注册年限及实际经营历史不相符合的虚假广告宣传用语及文字表述;停止使用与秋林食品公司相混淆的宣传用语;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用语的食品外包装及宣传网页的使用;停止使用“第一”“最早”等广告宣传用语宣传其产品);2.秋林里道斯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媒体:腾讯、网易、搜狐、新闻头条、东北网、生活报、新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由秋林里道斯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1900年,俄国人伊·雅·秋林在哈尔滨创办“秋林洋行”,成立秋林洋行灌肠庄,采用“前店后厂”经营模式,自产自销俄罗斯风味的烟熏红肠等肉灌制品。
《哈尔滨市志·食品工业》记载:1900年俄国人在哈尔滨创建秋林洋行时,附设了一个肉制品作坊,以后改为秋林洋行灌肠工厂,这是省内有记载的第一家欧式肉制品加工厂。
1953年10月14日,中国政府将“秋林洋行”收购为国有,定名为“秋林公司”。“秋林公司”于1993年5月28日、1998年3月13日,先后变更企业名称为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秋林集团。
1984年12月20日,经哈尔滨市第一商业局批准,秋林公司将秋林公司食品厂位于哈尔滨市原动力区哈阿公路的糖果汽水车间定名为“秋林公司糖果厂”;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果酒车间定名为“秋林公司食品厂”。秋林公司糖果厂、秋林公司食品厂均为“秋林公司”下属企业,均为国营、独立核算。秋林公司糖果厂经营范围为主营糖果,兼营饮料;1997年10月30日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肉灌制品,并于2007年4月20日更名为秋林糖果公司。秋林公司食品厂经营范围为主营各种面包、糕点,兼营果露酒、零售面包、糕点、果酒;于2007年4月26日更名为秋林食品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糕点、面包加工、果酱制造、面包袋加工(不含印刷)、果露酒制造,2008年3月21日增加经营范围为:肉制品加工、零售,2009年7月17日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加工面包、糕点、果酒、果酱,经营熟肉制品,2011年3月31日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加工面包、糕点、果酒、果酱、饮料(其他饮料类)、食品用塑料容器;经营熟肉制品。
秋林糖果公司和秋林糖果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07年8月2日以99.5%和0.5%的比例共同出资1000万元,成立秋林里道斯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肉制品、饮料。
第617089号“秋林及图”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可乐、果汁、无酒精饮料,核准注册日期为1992年11月10日。2008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17089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秋林糖果公司。
第617089号注册商标
第1266601号“秋林QiuLin及图”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秋林糖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风干肠、火腿等,核准注册日期为1999年4月21日。2019年7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秋林里道斯公司。
第1266601号注册商标
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仲兆敏,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死家禽、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松、肉汤、火腿、香肠、风肠、蔬菜色拉,核准注册日期为2006年8月7日。2009年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111791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秋林糖果公司。2019年7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秋林里道斯公司。
第4111791号注册商标
2009年2月20日与2010年5月16日,秋林糖果公司先后以书面合同形式许可秋林里道斯公司无偿使用第617089号“秋林及图”、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
域名qiulinfood.com注册日期2003年10月15日,注册人秋林公司糖果厂。
域名qiulinshipin.com注册日期2006年11月24日,注册人秋林公司食品厂。
商务部认定秋林糖果公司的“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2007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确立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列入“秋林里道斯红肠”。2019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申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中有“传统技艺类哈尔滨秋林里道斯红肠制作技艺”。
2011-2015年,“秋林QiuLin及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秋林QiuLin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网以及“企查查”“天眼查”及“微信公众号”中均宣传其“始建于1900年,是一家有着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知名企业”。秋林里道斯公司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大型网络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以“始建于1900年,是一家有着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知名企业”“坐拥百年品牌,传承百年”“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买秋林里道斯”“我们是中国第yi根红肠的制造者”等进行品牌宣传。秋林里道斯公司官网“秋林里道斯品牌故事”中有“比美国热狗有嚼劲,比英国香肠有滋味”内容;天猫店铺宣传秋林里道斯红肠系“哈尔滨红肠之起源”;在京东店铺将其网店名称注册为“秋林食品官方旗舰店”及“秋林京东自营旗舰店”,其销售的“秋林酒心糖盒”上标注QIULINJIUXINTANG,包装正面印有秋林公司门面招牌图片。凤凰网登载“舌尖上的老字号:秋林里道斯100年不变的品质”文章,有介绍秋林里道斯红肠“被公认为哈尔滨红肠最正宗的代表”内容。秋林里道斯公司通过多家知名电商、网络平台带货,销售其大列巴、红肠、糖果等商品,宣称有500家实体店及其他销售渠道,销量大。
秋林里道斯公司举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知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知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确认了秋林糖果公司是1900年秋林灌肠庄传承至今的企业,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糖果公司之间为特定历史传承关系;秋林食品公司注册成立于1984年12月30日,至2007年经营范围并无肉制品加工、零售项目。
秋林里道斯公司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68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京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9)知行字第1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及秋林集团答辩状。秋林集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辩称,秋林食品公司是1984年新设企业,不具有百年历史。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审查认为“秋林食品公司从未生产过红肠等相关商品,而是秋林糖果厂于1997年恢复生产红肠等产品,并恢复使用秋林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誉应当归于秋林糖果厂”。
2019年5月29日,中国肉类协会出具《推荐函》,秋林里道斯公司“秋林里道斯”红肠行业2015-2018年度排序被认定为四年第一。
秋林里道斯公司举示东北网、哈尔滨日报的新闻报道页面,内容为奋斗副食商场、哈尔秋林国际购物中心消费者排队购买秋林里道斯红肠照片及报道,秋林里道斯红肠在秋林集团商场经销时期,就排队供不应求,目前秋林里道斯红肠仍然排队销售。
秋林食品公司举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的其营业执照(副本),记载:成立日期1984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加工糕点、葡萄酒及果酒、罐头、饮料、糖果、冷冻饮品;分支机构项目: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等。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陈述:秋林里道斯红肠品类在淘宝上的销售量据不完全统计达到63万份,京东销量据不完全统计达到27万份。
秋林里道斯公司陈述:秋林食品公司和秋林里道斯公司经营范围均为食品,秋林里道斯公司主要生产肉制品。秋林食品公司经营范围虽然标注生产肉制品,但实际并不生产,而是由其2007年设立的肉制品分公司生产。秋林里道斯公司授权门店数量近500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副食专卖店等每天排队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秋林里道斯公司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900年,俄国人伊·雅·秋林在哈尔滨创办“秋林洋行”,成立秋林洋行灌肠庄,采用“前店后厂”经营模式,自产自销俄罗斯风味的烟熏红肠等肉灌制品。中国政府于1953年将“秋林洋行”收购为国有,定名“秋林公司”。此后,“秋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最后变更为秋林集团。秋林糖果公司和秋林食品公司均系从“秋林公司”分立而来。秋林糖果公司于1997年增加肉灌制品经营范围,传承秋林红肠制作工艺,在先恢复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并在先使用注册的“秋林及图”“秋林·里道斯”商标进行销售。经过长期经营、宣传,秋林糖果公司已成为哈尔滨市知名的肉灌制品企业,使用“秋林及图”“秋林·里道斯”等注册商标的红肠等肉灌制品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成为哈尔滨的特色食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业及其商品和商标成为“中华老字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秋林糖果公司是最早恢复生产秋林红肠的秋林系企业。秋林糖果公司于2007年成立秋林里道斯公司,许可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秋林及图”“秋林·里道斯”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肠、“秋林·格瓦斯”饮料等商品。上述事实,多份生效判决业已确认。
2019年7月27日,经核准,秋林里道斯公司受让第1266601号“秋林QiuLin及图”、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
秋林糖果公司在先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并在先注册、使用“秋林及图”“秋林·里道斯”等商标进行销售,而秋林食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在后生产、销售红肠等肉灌制品;此后,秋林糖果公司在先生产、销售“秋林·格瓦斯”饮料,而秋林食品公司又是在后生产、销售相同饮料商品。秋林里道斯公司是秋林糖果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其系根据母公司秋林糖果公司的许可,使用“秋林·里道斯”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肠和“秋林·格瓦斯”饮料等商品。按照秋林食品公司所述,如果秋林里道斯公司的红肠等商品与秋林食品公司的相同商品引起了一般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话,那么也是秋林食品公司不断在后跟随秋林糖果公司生产、销售相同商品,不断跟随进入秋林糖果公司所开创的市场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秋林糖果公司源自秋林公司,其承继使用“秋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历史传承根据,在先注册并使用域名qiulinfood.com具有合法根据。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秋林糖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同理,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各大网络平台及报纸上宣传“始建于1900年,是一家有着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知名企业”“坐拥百年品牌,传承百年”,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秋林公司”建筑图片,具有历史根据,没有背离真实数据,是对秋林里道斯红肠历史的追溯,不是片面的、有歧义的。秋林里道斯企业及产品传承历史经过多次生效判决确认,不构成虚假宣传。
秋林里道斯公司宣传“我们是中国第yi根红肠的制造者”“比美国热狗有嚼劲,比英国香肠有滋味”“哈尔滨红肠之起源”。称为“红肠”,系将俄式木炭熏煮类肉灌制品,除此之外的国内其他种类肉灌制品均没有以“红肠”作为称谓的。该广告语的宣传并没有背离真实数据,不是片面的、有歧义的。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上述内容虚假,其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虚假宣传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秋林里道斯公司宣传“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买秋林里道斯”。综合考虑秋林里道斯公司门店数量、销量及营业额等情况,尤其是中秋、春节等重大节庆销售情况,该内容大致符合实际情况,且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内容虚假。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上述宣传系虚假宣传的诉请,不予支持。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和秋林里道斯公司作为秋林系企业,各方应当维护百年秋林品牌商誉,维护彼此企业形象,携手将秋林系企业做大做强。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不顾历史传承事实,无视秋林里道斯公司是秋林糖果公司设立的事实,将秋林里道斯公司与秋林糖果公司、“秋林公司”历史传承割裂开来,其关于秋林里道斯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向本院提交7张秋林里道斯公司门店照片,意在证明秋林里道斯公司的门店非但没有排队销售的情况,反而没有任何消费者购买,并不存在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购买,及目前秋林里道斯公司仍在排队销售的情况。秋林里道斯公司经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照片拍摄于疫情封控之后刚刚解封时期,照片所涉几家规模较小的秋林里道斯门店并不具有代表性,秋林里道斯位于哈尔滨购买。本院认证意见为:该组照片可以证明秋林里道斯公司并不存在所有的门店仍每天排队购买,本院予以采信。
秋林里道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证据1.秋林集团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公告,意在证明秋林里道斯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证据2.秋林集团外门照片、地下通道广告牌照片、公交车体照片、店铺门面照片及视频,证据3.秋林食品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公证书五份,上述三份证据意在证明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使用的宣传语对里道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本案系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诉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秋林里道斯公司并未提起反诉,上述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认证意见为:秋林里道斯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秋林里道斯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围绕该争议焦点,本案从以下几方面论述:
一、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的网络域名是否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的www.qiulinfood.com网络域名系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于2003年注册,注册期间,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与哈尔滨秋林食品厂的经济性质均系国营,尚未进行企业改制,均隶属于秋林集团管理,秋林集团并未对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注册网络域名提出异议。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该网络域名系基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的授权使用,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在该网络域名注册近二十余年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该网络域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四)项“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对该域名的注册、秋林里道斯公司对该网络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其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秋林里道斯公司关于红肠技艺渊源的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官网、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我们是中国第yi根红肠的制造者”“哈尔滨红肠之起源”等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查,《黑龙江省志》第三十五卷“商业志”记载:“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随着中东铁路的新建工程的进展,大批外侨来到哈尔滨,俄商开办秋林商会,附设灌肠作坊,生产各种灌肠等欧式肉制品,成为哈尔滨生产欧式肉灌制品最早的加工厂,随着哈尔滨市开埠和外侨人口的不断增加,欧式肉灌制品业逐步发展。”《哈尔滨市志》(轻工业、食品工业)记载:“欧式产品,是随着中东铁路兴建传入我省,1900年俄国人在哈尔滨创建秋林公司时,附设了一个肉制品作坊,以后改为秋林洋行灌肠工厂,这是省内有记载的第一家欧式肉制品加工厂”。1997年10月,秋林公司糖果厂首先申请恢复肉灌制品的生产和销售,1998年7月7日,秋林公司糖果厂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2007年4月20日,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核准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2日,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公司注资成立秋林里道斯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肉制品加工。而自1984年注册成立秋林公司食品厂至2007年更名为秋林食品公司的二十多年间,秋林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肉制品加工、零售,也并未在实际经营中生产肉灌制品。依据上述历史延革可体现,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97年率先恢复此前秋林商会灌肠技艺的生产,至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后将红肠生产技艺传承至今,秋林里道斯公司生产红肠的技艺具有历史渊源。诉讼中,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比秋林里道斯生产红肠更早的起源,故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官网、网络销售平台等宣传“我们是中国第yi根红肠的制造者”“哈尔滨红肠之起源”,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秋林里道斯公司关于“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里道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企查查、天眼查、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审查,商务部下发208012编号证书,认定秋林里道斯公司享有的“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2007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秋林里道斯红肠”为该项目名录内容之一。虽然商务部下发的“中华老字号”系认定“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归属于秋林里道斯公司所有,秋林里道斯公司销售标识“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的食品,在其官网称“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称号,秋林里道斯技艺被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秋林里道斯被评为中华百年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宣传符合客观事实,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秋林里道斯公司其他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关于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的秋林里道斯公司其他虚假宣传,具体为:
(一)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嫁接秋林百年历史。经查,2007年起,秋林系企业提起多起知识产权诉讼,(2011)哈知初字第18号、(2012)黑知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查明:20世纪初,俄国人伊万·雅阔列维奇·秋林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创办商贸企业“秋林洋行”,即秋林公司,同时成立秋林洋行灌肠厂,采用前店后厂的经营模式,自产自销俄罗斯风味烟熏红肠等肉灌制品。1953年10月14日,中国政府部门与前苏联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将秋林公司收购为国有。1993年5月28日,秋林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为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13日,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名称变更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称。原秋林公司食品厂是秋林公司所属的非法人企业,经济性质为国营,生产经营范围为主营糖果、糕点,兼营饮料、色酒、果酱、面包。1984年12月20日,经哈尔滨市第一商业局批准,原秋林食品厂的两个车间分为两个厂,位于哈尔滨市原动力区哈阿公路的糖果汽水车间,定名为“秋林公司糖果厂”,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果酒车间,定名为“秋林公司食品厂”,原秋林公司食品厂于1985年1月5日更名为秋林公司糖果厂。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97年10月30日申请增加肉灌制品经营范围,1998年7月7日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2007年4月20日,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核准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即秋林糖果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糖果制品(糖果、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秋林公司食品厂于1984年12月3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经济性质为国营,生产经营范围为各种面包、糕点、兼营果露酒,零售面包、糕点、果酒,1998年7月9日,秋林公司食品厂更名为“哈尔滨秋林食品厂”,2007年4月26日更名为“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即秋林食品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糕点、面包加工、果酱制造、面包袋加工、果露酒制造,2011年3月31日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面包、糕点、果酒、果酱、饮料、食品用塑料容器,经营熟肉制品。2007年8月2日,秋林糖果公司和秋林糖果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投资人,登记成立秋林里道斯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99.5%和0.5%,秋林里道斯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为采购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许可经营范围为加工肉制品、饮料。上述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对秋林系企业历史渊源的查明事实,通过上述事实可体现,秋林里道斯公司作为秋林系企业,享有秋林洋行特定的百年历史传承,但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企业公众号、天眼查宣称“秋林里道斯公司始建于1900年”等与事实不符,秋林里道斯公司应规范性使用该公司成立时间及与秋林系企业历史渊源的宣传用语。
(二)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等宣称“每天超过3W人排队购买”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秋林里道斯公司称其提交的东北网、《哈尔滨日报》相关新闻对秋林里道斯公司销售红肠供不应求的情况已有报道。经查,东北网、《哈尔滨日报》相关新闻虽载有“哈尔滨千人抢购里道斯”“六吨红肠2小时抢光”等报道,但上述报道时间均系2003年至2012年期间,近年来,秋林里道斯公司在经营中不断增加销售门店,现并不存在林秋里道斯门店均排长队购买的现象,诉讼中,秋林里道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门店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购买商品。
(三)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对外宣称“500家店面联动,自有物流系统配送”,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秋林里道斯公司陈述因疫情原因门店数量减少,目前大约480余家。结合本院前述认定的事实,依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等处标注“秋林里道斯公司始建于1900年”“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买秋林里道斯”“500家店面联动”属实。但本案系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本案中,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销售平台、企业资料的宣传中,并未通过对秋林里道斯商品的产地、性能、用途、生产期限、生产者等宣传,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多份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认定系秋林糖果公司最初传承秋林红肠的制作工艺,经秋林糖果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长期的经营、宣传,秋林里道斯公司已经成为哈尔滨市知名的肉灌制品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肉灌制品等作为哈尔滨市的特色食品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在黑龙江省尤其是哈尔滨市区知名度,在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之初其营业范围即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当时秋林食品公司并不生产该类产品,双方生产经营范围并不存在交叉重叠,秋林里道斯公司并不具有攀附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故意。同时,秋林系企业对“秋林”商标及字号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企业名称中均含有“秋林”二字,秋林里道斯公司也未通过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利益,且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网络销售平台的对外经营中,突出强化“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并不存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可能,因此,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文静
审 判 员 付兴驰
审 判 员 赵 钦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根溪
书 记 员 陈剑宵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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